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本目錄,確需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建設單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償方式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采取出讓、租賃等方式提供。
三、本目錄明確為“非營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經營性”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劃撥用地審查時,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登記證書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材料文書等進行核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目錄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上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3.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4.軍用洞庫、倉庫。
5.軍用信息基礎設施,軍用偵察、導航、觀測臺站,軍用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6.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輸氣管道。
7.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8.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氣儲配站。
3.供熱設施:包括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他環衛設施。
6.市政管廊:包括電纜隧道、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等專業管廊、綜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溝。
7.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8.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消防救援、應急避難設施用地
1.消防設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揮訓練中心等設施。
2.救援設施:包括應急救援指揮訓練中心、防災減災、安全等設施。
3.應急避難場所:包括有關人民政府建設的人防工程、應急避難所。
(五)國家儲備設施用地
1.中央和地方政府儲備設施(包括糧食等農產品和農資儲備,石油等能源儲備,戰略性礦產品、關鍵原材料等物資儲備,以及應急救災物資、醫藥等應急專用物資儲備)。
2.國家儲備配套鐵路專用線、專用公路、管道等生產附屬設施。
(六)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政處理場所。
(七)非營利性教育、托育設施用地
1.學校(普通高等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院、專門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學生宿舍、食堂、校內實習實訓場所和文化體育設施。
2.幼兒園、托育機構的教學衛生保健、兒童寢室、食堂、辦公、園內體育文化設施、游戲活動場地。
3.特殊教育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符合本款規定使用劃撥土地的,應當為經依法批準或者登記設立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或者托育機構。其中,學校、托育機構應當屬于非營利法人;幼兒園應當屬于非營利法人或者經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普惠性幼兒園。
(八)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符合本款規定使用劃撥土地的,應當為經依法批準或者登記設立,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公益性研究或者提供公共技術和公益服務的非營利法人。
(九)非營利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
1.公共文化設施: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文化館(站)、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
2.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體育場(館)(高爾夫球場除外)、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以及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符合本款規定使用劃撥土地的,應當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且屬于非營利法人。
(十)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
2.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院(所、站)、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機構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4.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獨立設置機構和護理機構、康復醫療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接續性服務機構。
符合本款規定使用劃撥土地的,應當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分類登記核定為非營利性的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或者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十一)非營利性社會保障和福利設施用地
1.保障性住房。
2.老年人、兒童、殘疾人和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救助管理站。
4.公益性殯葬設施:殯儀館、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公益性公墓。
符合本款規定使用劃撥土地的,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建設要求;其他非營利性社會保障和福利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為非營利法人。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二)能源類戰略性礦產資源開采設施用地
1.露天開采礦場及配套設施。
2.地下開采井巷工程及配套設施。
3.鉆井開采井場及配套設施。
4.進場道路、管道運輸設施。
5.礦山救護、安全生產、消防防護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儲能電站及相應設施。
14.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5.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6.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7.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制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五)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六)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七)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噪聲設施。
9.訓練機場、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十八)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筑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制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加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烈士紀念設施用地
1.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
2.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烈士英名墻。
(二十)特殊用地
1.使領館館舍。
2.監教場所。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事業需要的保護和公共管理設施用地。
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人解讀新修訂的
《劃撥用地目錄》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工作的決策部署,自然資源部對《劃撥用地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了修訂。自然資源部法規司、權益司負責人日前接受《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采訪,就《目錄》的修訂背景、主要修訂內容和如何發揮新修訂《目錄》的作用等內容進行了解讀。
問:修訂《目錄》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對劃撥用地范圍作出了規定,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等,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
2001年,原國土資源部制定實施部門規章《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劃撥用地的具體范圍進行細化。《目錄》頒布實施24年以來,在完善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保障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發展、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投融資體制改革和產業業態調整,現行《目錄》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進行調整和優化。一是《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重要政策文件先后提出,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加快修訂劃撥用地目錄。這些改革要求需要盡快落地。二是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發展的用地保障。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近年來消防救援、國家儲備等領域的改革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用地的類型在不斷豐富,一些新業態符合劃撥用地制度的主旨,需要明確納入《目錄》范圍,做好用地保障。三是一些傳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出現了市場化的經營主體和經營方式,需要相應地采取競爭方式配置市場要素,不必然使用劃撥土地。此外,現行《目錄》有關行業用地的分類和概念需要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管理政策的規定作出銜接,方便地方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執行。
為此,自然資源部對《目錄》予以全面修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準性和利用效率。
問:《目錄》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此次《目錄》修訂保持總體框架不變,聚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所列舉的四大類型,對一些具體用地類型和方式進行調整、刪減、細化,修訂后分為20類,106種具體情形。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等要求,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一是將鼓勵有償使用作為基本原則。明確《目錄》列舉的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經建設單位同意,也可以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提供。二是結合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于劃撥用地的“非營利性”“公益性”“非經營性”等作出進一步限定,比如,在“(九)非營利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增加“向公眾開放”作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劃撥用地的前提等。三是刪去了一些實踐中已采取市場化配置的用地方式。上述修改,旨在貫徹落實深化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擴大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的要求。
完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類型。一是加強消防救援、應急避難設施等用地保障,本次修訂單列“(四)消防救援、應急避難設施用地”予以保障。二是滿足新形勢下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用地方式,落實國家儲備體系建設的需求,單列“(五)國家儲備設施用地”;補充新的用地業態,比如,在“(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中增加“市政管廊”,在“(十三)電力設施用地”中增加“儲能電站及相應設施”等。三是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的宣傳和教育,單列“(十九)烈士紀念設施用地”。四是服務保障國家公園建設等生態文明建設需求,單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事業需要的保護和公共管理設施用地”。同時,根據近年來新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現行《目錄》涉及一些用地方式類型進行修改完善。
完善審查標準和認定機制。隨著新業態的發展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地方普遍反映在具體工作中有時難以準確把握“公益性”等標準。本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審查標準和認定機制,明確劃撥用地審查時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材料文書等進行核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一步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通過具體的標準和橫向的工作機制綜合予以認定。
問:如何發揮修訂《目錄》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答:新修訂的《目錄》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劃撥用地的范圍、審查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和優化,有利于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更好支持民生工程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有利于規范土地管理秩序。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抓緊做好新修訂《目錄》的貫徹實施工作。
加強學習宣傳。劃撥用地制度在土地管理和要素保障工作中具有基礎性、公益性、長遠性保障作用。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學習貫徹深化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劃撥用地制度的法律淵源和主旨,準確理解把握本次修訂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新修訂的《目錄》作為近期政策法規宣貫的重點,采取各種方式加強指導。
嚴格規范執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劃撥用地的審查報批程序中按照新修訂的《目錄》嚴格審查,對于符合《目錄》的用地項目,特別是諸多民生工程,應當抓緊辦理劃撥用地手續,提高要素保障效能。對于不符合《目錄》范圍的建設項目,絕不允許違反規定以劃撥方式供應,堅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將劃撥用地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督察內容,發現違反規定批準劃撥土地的,依法依規督促整改。
強化部門協作。劃撥用地審查的重點和難點是把握界定“非營利性”“公益性”“非經營性”等標準。本次修訂對審查的具體標準進行了補充完善,但隨著新業態不斷出現和發展,現有標準也不可能完全對工作實踐中出現的所有用地情形進行覆蓋和定義。因此,本次修訂將建立部門協調參與機制作為完善劃撥用地審查制度的內容。具體工作實踐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目錄》標準時,可以采取征求意見、會商等方式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研究并形成審查結論,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充分發揮劃撥用地的基礎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