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省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的依據有哪些?
答:主要依據的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家統計局關于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國統字〔2021〕45號)《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第22號)等。
二、問:介紹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包括總則、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附則共五章二十七條。《辦法》明確了統計調查項目的定義、項目制定的范圍和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注意的事項,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程序、審批材料和批準決定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就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等進行了全面詳細的說明,對統計調查項目制定和審批涉及的文書進行了統一規范,具有很強的指導性。
三、問:《辦法》中關于統計調查項目的定義和范圍是怎樣的?
答:《辦法》 第五條: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省直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接受有關部門委托,在國家統計局和湖南省統計局的調查項目之外制定的各類統計調查項目。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省統計局制定并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補充,或者省直部門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補充,包括增加調查內容、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頻率、增加調查單位等,按本辦法管理。
四、問:《辦法》中規定申報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統計調查項目時,制定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批項目的公文;
(二)統計調查項目申請書;
包括統計調查項目基本情況,可行性論證報告,征求相關地方、部門或專家意見情況,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經費保障情況,新建項目可行性測試情況,修訂項目的修訂說明、上期項目執行情況等內容;
(三)統計調查制度;
(四)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試點報告;
(五)對外公布的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內容;
(六)委托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供委托單位出具的委托函,說明委托事項和經費保障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