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審計就像體檢,不僅要查問題,更要治已病、防未病。審計整改是審計治病防病的基本手段,通常指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指出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糾正和改進的過程。一般通過完善制度、挽損經濟、追責人員等方式,完成審計指出問題的“當下改”和“ 長久立”,促進解決問題背后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推動標本兼治,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實現審計整改成果轉變為治理效能。
一、當前審計整改的現狀
審計整改中發現,部分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審計、輕整改”,疑難點問題措施不力,掛賬數量逐年遞增;主管部門主動作為不夠,傾向性問題病根難斷,“牛皮癬”現象數見不鮮;審計部門技術手段有限,行業性問題“屢審屢犯”,全面督查難以為繼;部分問題由于體制機制、歷史遺留、基層實際等客觀原因,存在推諉、敷衍、虛假等整改現象。分析整改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審計整改的長效機制還待健全,被審計單位認識上有偏差,缺少求醫用藥的主動性,遇政策調整、人事變動、權益碰撞時,甚至出現不會改、不想改、不敢改等現象。
結合當前實際,我廳配套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審計整改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優化審計整改執行工作流程的規定》等規章制度,通過規范標準、優化流程、細化分工、明確責任,進一步壓實主管監管單位責任,激發被審計單位動力,推進審計整改長效機制先行先試。具體問題整改中,從大局著眼、細微入手,摸索總結了“一項目標、二條要求、三個核實、四類重點”的銷號標準,即:以“治已病”“防未病”為整改目標,堅持“立行立改問題見人見事見物,分階段和持續整改問題見制度見文號見成效”的整改要求,逐項核實整改結果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落實“指出問題‘當下改’和‘長久立’、審計意見建議的采納、應整改金額面積、下步整改措施”等四類重點。目前,初步構建了全面整改、專項整改和重點督辦的整改工作機制,實現了常態跟蹤、集中督查、專項審計、貫通協作、整改約談等融合工作格局,整改結果成效可見。
二、整改閉環管理的分析
審計整改從提出審計建議開始,至認定問題銷號結束,主要包括八個閉環要素。即:提出審計建議、建立整改臺賬、下發整改通知、實施問題整改、督查整改結果、開發整改成果、出具執行報告、認定問題銷號。
整改閉環中審計建議、實施整改、成果開發、認定銷號是支撐要素,需重點關注。審計建議是“開方治病”,審計主審應提前征求審理和執行人員意見,充分研判審計建議的科學恰當性,經三方認可后,再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實施整改是“會診康復”,是整改閉環的核心環節,以精準施策、同向發力、多方共贏的目標,通過統一標準要求、健全協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等方式,對違紀違規整改情況實施全過程跟蹤督辦;成果開發是“病理報告”,應站在提升治理能力的高度,全面分析病因,科學研判成效,提出專業意見,為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提供參考;認定銷號是“出院證明”,實行審計組認定、審理處參與、執行處復核的三方共商機制,從健全審批流程,嚴格銷號標準,實現能力提升等方面入手,嚴把銷號關,維護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實現整改目標的手段
審計整改實行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落實的工作機制,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審計機關等責任主體通過健全清單制度、貫徹協作、報告制度等運行機制以及深化審計結果運用和追責問責機制,推動審計整改系統運行。其中,黨政及人大機關是“馭手”,責任主體是“抓手”,運行機制是“靠手”,成果運用和問責機制是“助手”,四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保障整改目標的實現。
整改責任主體作為審計整改的實施者、推動者、監督者,是實現整改目標的關鍵核心,應把握以下四方面。一是牽牢審計整改的“牛鼻子”。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指出問題的“系鈴人”和“解鈴人”,“解鈴”過程就是履行整改主體責任過程,只有牢牢牽住“主要負責人要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這個“牛鼻子”,推進整改才會有高度、有力度、有成效。二是打好審計整改的“組合拳”。被審計單位的責、主管部門的專、監督部門的嚴、審計部門的公是落實整改的堅強保障,應明確協作機制,加強多協同貫通,形成齊抓共管,充分發揮組合拳的威力。三是當好審計整改的“裁判員”。審計部門既核實整改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又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價,應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嚴格標準、把握尺度,體現裁判員的專業嚴謹。四是樹好審計整改的“殺手锏”。審計機關應與紀檢、組織部門等建立貫通協同機制,通過畫像存檔、結果公告、約談通報、績效考核、滿意度測評等方式,重點查處拒不、虛假、敷衍等整改現象,實現“整改一點、規范一片、威懾一域”的效果。
四、審計部門關注的重點
審計部門參與整改閉環的全過程管理,履行督促檢查責任,應理清工作重點,找準權責定位。審計整改是“審計指出問題的整改”而不是“審計部門負責的整改”,審計部門不能成為整改“主角”或“二傳手”,要防止工作越位、錯位和搶位,也不能缺位、空位和不到位。
一是從嚴夯實一個責任,即整改主體責任。被審計單位整改動力主要源于主管監管或上級部門的督查壓力,存在對整改的認識態度、現實意義、社會后果研究不透,對為什么改、改什么、怎么改認識不清,對解決難點堵點於點問題缺招少法等情況。審計部門應重點分析主體責任履職不實的深層次原因,在激發整改動力、夯實主體責任上下功夫、見實效。二是妥善處理二種關系,即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關與外單位關系。審計組、審理處、執行處等內部關系上,應統一思想、合理分工、權責清晰;審計部門與主管監管等部門關系上,應加強聯動、優勢互補、避免重復。三是科學規范三類文書,即整改通知書、整改情況報告、整改執行報告。整改通知書應明確整改要求、時間節點、注意事項等要點,內容簡明扼要;整改情況報告應事理清晰、數據真實、要素齊全,客觀反映情況;整改執行報告應重點突出、分析透徹、格式規范,彰顯成果運用。四是精準實施四項內容,即審計建議、問題清單、整改清單、認定銷號。審計建議在考慮政策變動、歷史遺留、社會現實等因素上,應依法依規、精準恰當;問題清單中含整改時限、金額面積等量化指標,應尊重現實,當期可改;整改清單中已采取措施、到位金額面積、下步措施等反映整改實況,應真實規范、要素齊全;認定銷號是問題整改的結束,也是實施高水平管理的起點,關注度高、干擾因素多,應提高站位,科學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