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應急管理局信息公開指南(2025年)
為更好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獲得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編本《指南》。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務信息:
(一)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機構職能、領導分工、職能股室、直屬單位等。
(二)行業法規及公文公告
主要包括:法規、規章、公文、公告、其他等。
(三)計劃報告
主要包括:發展概述、簡史,發展規劃和計劃,工作總結和要點,統計數據和分析,典型調查等。
(四)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辦事查詢服務事項,市重點項目批準及實施情況,其他等。
(五)應急管理
主要包括:應急預案,預警信息,應對情況等。
(六)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動態,單位建設,問題解答,政府采購,重點項目,統計信息,典型經驗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其他等。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范圍,詳見《目錄》。
1、公開形式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將采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務信息:
(1)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務信息;
(2)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及時性和階段性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沅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查閱。
2、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自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務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沅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復制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1)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
(2)本機關受理通過互聯網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發送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郵箱為258354333@qq.com。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務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2、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見附件2)。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
沅江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名稱)
辦公地址:沅江市高新區標準化廠房6號樓3樓
辦公時間:8:00-12:00 14:30-17:30(夏季15:00-18:00)(工作日)
負責人:羅建軍
聯系電話:2800110 傳 真:0737-2734269
電子信箱:258354333@qq.com 郵政編碼:413100
四、其他事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務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