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沅江市****網咖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9143098****5MHT6F
投資人:李*
住所:湖南省益陽市沅江市瓊湖街道辦事處******號*樓**號
2025年07月30日,沅江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唐鴻敏(18080521026),蔡彬(18080521021)在出示證件后,對位于沅江市瓊湖街道辦事處******號*樓**號的沅江市****網咖 進行日常檢查。在網吧三號機時,發現有一名未成年人,執法人員當即要求該網吧停止接納這名未成年人,當事人立即停止3號機的網絡服務,并退還上網費19元。
根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2025年7月31日對沅江市****網咖 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進行立案,查明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事實成立,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2025年7月30日制作了文書編號為(湘益沅)文綜檢(勘)字〔2025〕9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一份;
證據二:2025年7月30日現場檢查取證打印照片2張(1張為未成年人進入網吧內手持手機電子身份證照片,1張為未成年人湖南公安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電子身份證照片),2025年7月30日,對未成年人黃*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1份。
證據三:2025年8月16日,投資人李*《調查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沅江市****網咖承認了違法經營行為。
證據四:沅江市****網咖 《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上述證據系我們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案件證據真實、合法,與當事人的違法行有關聯性,是能夠予以采信的。
綜上,當事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警告;
2、罰款:伍仟元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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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2025年09月09日 |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